女子离婚后仍将前夫名下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被起诉!法院判了
离婚两年后,女子被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房租6万余元。原来,被出租的房屋在女子前夫与其前妻两人名下,前夫与其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10月14日,南都记者从江西法院获悉,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子应将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后收取的第二笔租金返还。
据了解,邓某(男)和李某(女)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名下房屋归邓某所有,在其儿子满二十二岁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其儿子。之后,邓某(男)与袁某(女)登记结婚,于2021年7月离婚。
2020年8月,袁某将邓某名下一套房产出租,租户与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其支付了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房租及押金3万余元。2021年8月,租户向袁某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租3万余元。
邓某与李某知晓袁某出租房屋后,因租金归属问题双方发生纠纷,邓某便清退租客并将房屋收回。多次沟通无果后,邓某、李某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返还两年房屋租金6万余元及利息。袁某辩称,房子刚开始出租期间,自己与邓某还是夫妻关系,期间收取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返还问题。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李某及邓某名下,但原告李某与邓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述涉案房屋归原告邓某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效力,故原告李某无权要求被告袁某返还租金。
被告袁某收取头部笔租金3万余元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邓某要求被告袁某返还该3万余元租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被告袁某与原告邓某已于2021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袁某于2021年8月收取的第二笔租金32400元应返还邓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应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醒,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解除婚姻关系后,对于婚内共同财产仍有争议,可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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