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1于2023年2月1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9月24日,勉县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汉江流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告知书》,自2020年10月1日0时起,对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所有天然水域实施为期10年的禁捕,禁止“电、炸、毒”以及使用各种网、笼、箱等禁用渔具捕鱼的捕捞行为。2020年12月24日,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农发[2020]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发布了《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汉江勉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勉农业发[2020]223号),规定汉江流域勉县段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禁捕范围和时间是:1、汉江干流勉县段及其一级支流;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3年2月3日下午,李某某产生想喝鱼汤的想法,遂联系朋友代某某,相约一起到武侯镇汉江河捕鱼,代某某同意后,告知李某某自己只有钓鱼工具,让李某某准备好装鱼的鱼箱。两人明确分工后,当日下午17时许,代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捕鱼工具到达勉县武侯镇汉江河“***水上乐园”**码头,代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海竿、锚钩捕鱼工具,将海竿鱼线与锚钩绑在一起,因使用锚钩捕鱼不需要饵料,代某某拿起组装好的捕鱼工具把锚钩抛至河中,然后摇动海竿上的线轮回收鱼线,李某某赶到代某某捕鱼地点时,代某某正好钩住一条鱼,李某某就把鱼从锚钩上取下来,放进自己携带的鱼箱中。代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分工操作,陆续捕捞渔获物“白条子”12尾。
经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1、2023年2月3日代某某和李某某捕鱼涉案水域为汉江河勉县武侯段,该水域为长江重要的一级水系水域。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汉政发【2022】3号)关于禁捕范围和时间的规定,刘跃娃、李某某非法捕捞区域均在汉中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范围内。2、代某某和李某某捕渔期间使用的锚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钩刺耙刺类,属于农村农业部规定的禁用渔具。3、代某某、李某某捕获的12尾渔获物为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地方常见的鱼种“白条子”,学名为“鲴鱼”,无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品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捕获的水产品数量较小,且无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品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蕞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版权声明:本文由安徽六安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