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王截流乡(2018-1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8]1号)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霍邱县2018年第1批次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拟征土地位于城关镇七里庙村,新店镇双龙村、新店村、新塘村,孟集镇王圩村,花园镇花园村,乌龙镇唐岗店村,夏店镇砖井村,岔路镇周店村,龙潭镇庙岗村,马店镇泉水村,曹庙镇甄岗村,冯井镇八里村,范桥镇万前村,周集镇新矿村、燎西村、燎东村、镇北村、朱港村,王截流乡张岭村,宋店乡留城寺村,邵岗乡沣河村、邵岗村,冯瓴乡冯瓴村,临淮岗乡双门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7.5761公顷,其中农用地6.4047公顷(耕地4.7913公顷),建设用地1.1714公顷。
城关镇七里庙村0.0449公顷,均为耕地;
新店镇双龙村0.24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983公顷(耕地0.0983公顷),建设用地0.1451公顷;
新店镇新店村0.14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99公顷(耕地0公顷);
新店镇新塘村0.0918公顷,均为耕地;
孟集镇王圩村0.4236公顷,均为耕地;
花园镇花园村0.0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公顷(耕地0.0173公顷);
乌龙镇唐岗店村0.9113公顷,其中农用地0.9113公顷(耕地0.0726公顷);
夏店镇砖井村0.3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2014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033公顷;
岔路镇周店村0.39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945公顷(耕地0.0144公顷);
龙潭镇庙岗村0.5179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3公顷(耕地0.4902公顷)、建设用地0.0276公顷;
马店镇泉水村0.1426公顷,均为耕地;
曹庙镇甄岗村0.14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03公顷(耕地0.0903公顷)、建设用地0.0529公顷;
冯井镇八里村0.3299公顷,均为耕地;
范桥镇万前村0.3883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1公顷(耕地0.3881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周集镇新矿村0.3393公顷,均为耕地;
周集镇燎西村0.1175公顷,均为耕地;
周集镇燎东村0.5851公顷,其中农用地0.1024公顷(耕地0.1024公顷)、建设用地0.4827公顷;
周集镇镇北村0.7167公顷,其中农用地0.4697公顷(耕地0.4697公顷)、建设用地0.247公顷;
周集镇朱港村0.3422公顷,均为耕地;
王截流乡张岭村0.508公顷,均为耕地;
宋店乡留城寺村0.0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8公顷(耕地0.0695公顷);
邵岗乡沣河村0.2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9公顷(耕地0.1769公顷)、建设用地0.0543公顷;
邵岗乡邵岗村0.0944公顷,均为耕地;
冯瓴乡冯瓴村0.19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2公顷(耕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0583公顷;
临淮岗乡双门村0.2322公顷,均为耕地。
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批准为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的规定,初步暂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制定分配方案。
2、社会保险安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面积为基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2月14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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