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杭埠河治理工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埠河治理工程(六安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城关镇城南村、下河村、盛庄村、凡坛村,千人桥镇千人桥村、重阳村、孙湾村、周圩村、三汊河村、黄城村、鲍桥村、张湾村、五里桥村、舒兴村,百神庙镇杨圩村、中心村、林波村、郑圩村、元棚村,杭埠镇三蕊村,桃溪镇桃溪街道、金圩村、龙舒村、枣林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杭埠河治理工程(舒城段)建设用地,用于杭埠河治理工程建设。
舒城县城关镇城南村、下河村、盛庄村、凡坛村,千人桥镇千人桥村、重阳村、孙湾村、周圩村、三汊河村、黄城村、鲍桥村、张湾村、五里桥村、舒兴村,百神庙镇杨圩村、中心村、林波村、郑圩村、元棚村,杭埠镇三蕊村,桃溪镇桃溪街道、金圩村、龙舒村、枣林村。
杭埠河治理工程(舒城段)征收集体土地188.519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8.288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90.1414公顷,未利用地20.0899公顷)。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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